2020年赣州市大余县城区(城郊)学校公开选调58名教师的通告
为满足城区和城郊(注:城郊具体指黄龙镇和浮江乡)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促进教师的科学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大余县中小学教师内部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现将城区(城郊)学校选调教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
本县农村乡镇学校的在编在岗正式教师。
二、选调原则
1.自愿原则。
2.竞争择优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身心健康。
2.近两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没有被列入师德负面清单管理情况。
3.择优选调后,若录用学校相应职称岗位已满员,愿意高职低聘。
4.达到规定的任教年限。
(1)报考城区学校岗位须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满5周年,且在现编制所在学校任教满3周年。
(2)报考城郊学校岗位须在农村乡镇学校且在现编制所在学校任教满3周年。注:未在山区乡镇服务满5周年的定向生除外。
(二)岗位条件
1.学历专业条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学历专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学教师,可以报考初中岗位: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全日制师范类大专学历且所学专业与报考的岗位学科一致。
2.资格条件。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含通过了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考试),且所报考的岗位学科与教师资格证学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科或所学专业三者之一相同。
四、选调岗位。
五、选调程序与办法
选调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一)制订岗位计划。县教科体局根据城区(城郊)学校教职工编制和教学需求情况,统筹制订选调岗位计划。
(二)发布选调公告。县教科体局在“大余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选调公告,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将选调方案下发到全县学校。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0年8月6日-8月8日。
2.报名地点:县教科体局人事股。
3.报名应携带的证件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相应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学校出具的个人工作简历、年度和师德考核证明(乡镇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其他以本校为单位出具,证明必须由校长亲笔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其中,近三年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须附有人社局盖章的年度考核汇总表(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6)大余县城区(城郊)学校选调教师报名登记表(随通告下发,见附件2)。
(7)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
以上复印件、简历证明、报考申请和报名登记表均统一使用A4纸张打(复)印。报考者依据本人教师资格证学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科或所学专业限报一个学科岗位。
4.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对选调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考选调全过程。
(四)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与城区公办幼儿园跟班学习期满下乡笔试同时进行。
1.笔试时间:2020年8月11日。
2.笔试地点:水城小学。
3.笔试内容:笔试满分100分,笔试内容为教育教学所应具备的基础知识。
(五)公示和选调。根据开考学科岗位数,按照各岗位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选调人员名单,由县教育局在“大余教育”微信公众号公示5天。有异议者经查属实不符合选调条件的,取消选调资格,由此产生的人员空缺可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顺延递补。
(六)选岗。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分类别、按学科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公开选岗,公开选岗后报县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办理调动手续。
六、相关政策
(一)加分政策。累计加分10分封顶。
1.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按0.5分/年加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2.在河洞、内良、吉村、左拔、樟斗五个山区乡镇实际任教每满一学年加0.5分,其中在河洞、内良、吉村、左拔、樟斗五个山区乡镇村小教学点任教的,每满一个学年再加0.25分。
(二)同一岗位出现成绩并列的情况,先后按照以下原则排名:现在山区学校任教、学历高低和工作年限长短。
(三)下列情况可以计入农村学校工作年限:①曾经在我县农村学校代课且经县人社局审核认定计入工龄的年限(以县人社局下达的批复为准)。②曾经在我县农村学校担任过见习生的工作年限(以见习生鉴定表为准)。③在县外农村学校任教的年限。
(四)符合条件的小学教师可以申报中学教师岗位,但中学教师不得申报小学教师岗位。
(五)参加了考试且符合选调条件的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弃选岗,否则五年内不得参加任何选调考试。其中,平原乡镇的教师,同时直接调至山区学校任教。
(六)城郊学校教师在本次公开选调中考取到城区学校的,出现的空缺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从相应学科的选调对象中予以补足。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选调。已选调的,退回学校重新安排工作。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或因计划生育等各种问题正在立案审查的。
2.被举报存在师德负面清单所列十三条行为并查实的;
3.本学年未担任相应课堂教学任务或虽担任了课堂教学任务但未达到标准课时的;
4.本学年所任教班级学科成绩不合格的(由县教研室认定)或所任教班级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层次中居末两位的;
5.被所在学校列入末位流动名单的;
6.采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选调资格者。
(八)严格遵守选调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报考者,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城区(城郊)学校选调教师考试、当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处分并通报全县学校,构成犯罪的,已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未尽事宜由县城区(城郊)学校选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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