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本县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全南县委办公室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南县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调入本县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办发〔2013〕1号)和《中共全南县委全南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发〔2018〕2号)精神,为优化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稳定干部队伍,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县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面向对象为有意向调入我县工作的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申请调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 年龄原则上40周岁以下。申请人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3. 200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是通过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进入或政策性安置(政策性安置的指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执业医师招聘服务期满后安置的及退役军人、三定向毕业生)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入:
1.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 尚在聘用试用期(见习期)的;
4.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调入原则:坚持专业特长和尊重申请人员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各单位(部门)人员需求状况、编制情况及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单位(部门)。
第六条 办理程序:
通过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办理。
(一)申请人
申请人填写《全南县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申请调入全南县审核表》,并提供单位工作证明、编制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县人社局事业股,直接向组织、人社部门申请。
(二)组织、人社部门
1. 县人社局事业股收到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局或县委组织部干部股。
2. 组织、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收意见;如同意接收,提出拟调入单位。由县人社局事业股统一回复申请人,同时把申请及有关材料转拟调入单位。
3. 拟调入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建议并报主管部门。
4.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组织、人社部门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县人事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调动手续。涉及科级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档案转接
及时进行档案转接。符合我县紧缺性岗位所需人才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和相关 档案材料的,由个人申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经县人事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可重新建档,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第七条 符合调入条件的申请人调入后,按照博士5万元/人,“双一流”硕士研究生4万元/人,其他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和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2万元/人,其他二本及以上的本科生或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1万元/人的一次性安家费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发放。同时,享受《中共全南县委 全南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发〔2018〕2号)相关人才政策待遇和人才补贴。如调入后在我县工作不满5年提出辞职或调离本县的,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一次性安家费和人才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咨询电话:0797-2631201
附件:全南县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申请调入全南县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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